化工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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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管理制度

化工设备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化工设备管理制度 篇1

  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5工厂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化工设备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区域中, 由于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安全技术管理、检验检测、检修及维护保养管理。

  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32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 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安全规定

  4.1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 爆炸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有资质的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4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4.5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4.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4.7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安全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 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 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 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 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5.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 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 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 其它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时, 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化工设备管理制度 篇3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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