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指示(精选7篇)
紧急指示 篇1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运粮食的紧急指示》
近两个月来,北京、天津、上海和辽宁省调入的粮食都不够销售,库存已几乎挖空了,如果不马上突击赶运一批粮食去接济,就有脱销的危险。”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市场供应紧张问题,中共中央除多次发出指示,紧急调运粮食以支援最困难地区外,还采取了减少民用布的平均定量,降低城乡的口粮标准和食油定量,并提倡采集和制造代食品等多种应急措施。
紧急指示 篇2
11月22日下午4时30分,山西省吕梁地区中阳县乔家沟煤矿尚家峪新井(县营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当时有54名矿工,28人脱险,现在井下仍有26人被困。这是山西省九天以内第五次瓦斯爆炸事故。
山西省省政府就此发出紧急指示:第一,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在基本事实、基本情节清楚的基础上,对业主和经营者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地方领导干部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尽快造成强大社会压力遏止事故发生。
第二,对全省所有煤矿停产整顿。国有县营矿(含已经验收的乡镇矿)停产整顿一周,国营重点矿也要集中力量抓好安全检查,确保不出安全问题。其他乡镇煤矿按国办发明电25号和国办发68号紧急通知要求办。一方面积极进行停产整顿准备验收,另一方面没有验收的不准生产。凡继续生产(含搞明停暗开)的一律按非法经营对待,一经发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视同违法,在法定时间内对业主及有关责任人拘押审查,断其水电。
第三,全省抽调1100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煤矿安全整治和整顿验收大检查,省成立督查领导组,11个地市设督查组,由省、市长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
第四,建议省委尽快召开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紧急指示 篇3
各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委,地委,县委,公社党委,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总支和支部:
从一八年大跃进以来,工业、农业和其他各个战线所取得的成就是伟大的,史无前例的。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越来越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人民公社在同连续两年的、严重的自然灾害做斗争中,越来越表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当前的整个形势是大好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农业遭灾歉收所带来的困难是暂时的,是能够克服的。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初期产生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是违背人民公社现阶段政策的,是破坏生产力的,并且妨碍了人民公社优越性的更好发挥,中央和毛主席从一八年冬季以来再三再四地指示,必须坚决纠正。一部分地方和社队确实纠正了,基本上没有再犯;大部分地方和社队纠正的不彻底,有遗留问题,或者在去年冬季以后又刮起“共产风”;还有一部分地方和社队,“共产风”一直没有认真地纠正,继续刮,严重地破坏农业生产力。为了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力争明年大丰收,为了使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个方针真正成为全党全民的实际行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继续大跃进,中央再次指出,“共产风”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必须把当前农村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公社所有制方面的一系列政策问题,向各级党组织讲清楚。并且要求把这封指示信原原本本地读给全体党员和干部听,读给农民群众和全体职工听,反复解释,做到家喻户晓,把政策交给群众,发动群众监督党员干部认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从一九六一年算起,至少七年不变(在一九六七年我国第三个五年计划最后完成的一年以前,坚决不变)。在此期间,不再新办基本社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试点。现有的试点和已经过渡为基本社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社、队,办得好的、群众拥护的,可以继续办下去;办得不好的、群众要求改变的,就停止试验,重新恢复基本队有制。七年以后是否需要改为基本社有制,还要看当时情况由中央统一规定。就是在将来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地变基本队有制为基本社有制的时候,也是“队共社的产”,并不是“社共队的产”,更不是“共社员的产”。现在归队所有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队营企业,到那时候也不转归社有,仍然归队所有,归队使用。属于个人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所谓“队共社的产”,就是队共有由社经营的拖拉机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资料。实现了基本社有制,甚至像现在的国营工厂一样,变为全民所有制,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即是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不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二)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
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地破坏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三级所有制,破坏农业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凡是从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县和县以上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社平调的、县和社向生产队平调的、以及县、社和队向社员个人平调的房屋、家具、土地、农具、车辆、家畜、家禽、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等各种矿物,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有实物的退还实物,并且付给公平合理的租金、折旧费或修理费;实物已经消耗、无法退还的,作价补偿,付给现款。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信用社员多余的房屋和家具,必须商得社员本人的同意,切实负责维修保管,承认社员的所有权,付给合理的租金。社员的住房因而发生困难的,必须坚决退回一部分借用的房屋,妥善安置。无偿调用的劳动力,必须彻底清理,给以补偿。除了一九年夏季已经清理退赔了的以外,凡是没有清理的,或者已经清理、算了帐、打了欠条、拖延未付的,都必须在今年内,至迟在明年春耕以前,偿付清楚。社和队赔偿平调的财物所需的款项,应该从公积金中开支,不能从今年的收入中开支,以免影响今年的收入分配。县和县以上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抱定决心,首先清理自己的一平二调,随清随退,即时兑现,做出示范,并且保证以后不再犯一平二调的错误。一切干部和群众都必须了解,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三极所有制,在当前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必须在一个长时期内稳定下来,绝不容许对它有任何侵犯,侵犯了的必须坚决纠正。否则,就会打击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破坏农业生产力。
(三)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
生产队(有的地方叫管理区或者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应该主要归生产队,公社和做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不要统的过死,不要乱加干涉。公社的生产计划,应该建立在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小队的包产计划的基础上。作物安排、产量指标和技术措施,应该经过社员群众讨论,由生产队和生产小队共同商量制定,由社员当家作主。公社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向生产队提出建议,并且对生产队提出的计划做必要的平衡和调整,但是,公社不能不问实际情况,不听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的意见,任意提高产量指标,机械安排作物面积,硬性推行技术措施。
社有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是,社有经济必须是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逐步发展起来,绝不能削弱队有经济来发展社有经济,更不允许用一平二调的错误办法来发展社有经济。凡是做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应该集中全力做好对生产队的检查督促工作,不要直接经营生产企业。已办的生产企业,分别下放给生产队或者上交给公社经营,以减少同生产队争劳力、争生产资料的纠纷,更有利于克服一平二调。
生产队是统一分配的单位。生产小队收获的农产品和其他经营的收入,凡是在包产任务以内的,都应该如实上缴给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也应该按照规定的比例,上缴小部分给生产队,统一分配。
公社和生产小队,都应该分别从上下两方面来维护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不能从两头去削弱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
(四)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
生产小队是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生产小队的利益是社员群众最直接关心的。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对于调动小队干部和社员群众的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
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小队与小队之间组织劳力协作的时候,必须自愿两利,等价交换,由受协作的单位以工换工或者评工记分,按劳付酬。组织生产和建立丰产方,应该以小队为单位进行。不要打乱生产小队的“四固定”,实行所谓“大兵团作战”,组织“大丰产方”。已经组织的“大丰产方”,今后也要以小队为单位分别算帐。为了便于机耕,需要调整插花地的时候,也必须使小队与小队之间互不吃亏。耕畜固定给小队使用,繁殖也由小队负责,并由生产队给小队和饲养人员以适当的奖励。农具固定给小队使用,修补添置也由小队负责,所需费用应该计算在成本内。
生产队对生产小队要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三包必须落实,奖罚必须兑现。包产指标必须真正留有余地,一定要让包产小队有产可超。超产奖励主要是奖现金,在保证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奖励小部分粮食,鼓励起产的小队储存一点,也允许他们多吃一点。
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生产小队有权因地种植,有权制定技术措施,有权安排各种农活,公社和生产队都不要乱干涉,乱指挥。执行农业生产八字宪法,必须因地制宜,不违农时。
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生产小队应该充分利用田边地角和其他闲散的土地,多种多收,可以经营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包产任务以外的经营收入,可以提出小部分上缴给生产队统一分配,绝大部分归小队所有;小队也可以从中提出一部分做为自己的公共积累,大部分分配给本小队的社员。
这样一来,在一个生产队里面,各小队之间的口粮标准、工资水平和劳动日的分值就会有底有低。这种差别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对于发展生产是极为有利的。
(五)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应该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凡是已经把自留地全部收回的,应该拨出适当的土地分给社员,做为自留地。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社员现有的自留地,连同食堂的菜地加在一起计算,一般不要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超过的数量很少,或者数量虽然不及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百分之五、而群众没有意见的,也不再抽补。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前提下,鼓励社员种好自留地,饲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培育好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木,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养猪应该两条腿走路,公养和私养并举,公养猪应该以小队和食堂为主,社员户养猪也应该鼓励。公社和生产队现有的养猪场,应该继续保持和发展,但是,绝对不许采取向生产小队、食堂和社员个人征调猪、羊和家禽的办法,来发展公社和生产队的养猪场、养鸡场。社员家庭积肥,交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不计征购,归社员个人支配。
(六)少扣多分,尽力做到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收入
按照目前的农业生产水平,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还应该实行少扣多分,扣留比例不能过大,积累不能过多。分配给社员消费的部分,一般应该占总收入(指可分配的总收入,而不是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扣留部分占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必须勤俭办社,大力节约管理费用和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合计的比例,一般以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左右为宜。某些城市郊区、经济作物区和多种经营收入较多的富社富队、机耕面积较大的生产单位,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和总扣留的比例可以稍高一些;收入很低的穷社穷队和因灾减产很多的社队,还可以再低一些。丰收的社队,公积金可以多留一点,歉收的少留,重灾的不留。今年歉收的地方和社队,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应该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
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现在看来,一般应该大部分归队,小部分归社。对于收入少、公积金少的穷队和遭灾歉收的队,他们扣留的公积金,公社提成的比例应该更低一些,或者不提成。县一律不许从人民公社提取公积金。
公益金,社不提成,留给生产队,并且可以分给小队使用。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包括集体福利事业服务人员的劳动工分),应该从公益金开支,反对把公益金挪做其他用途。
许多公社和队动员社员从事基本建设,对这一部分劳动不计报酬,或者从当年的生产收入中计工付酬,这实际上又是一种积累。今后,社队动员社员从事水利等基本建设,人数要严格控制,除了当年直接受益的以外,劳动报酬要由主办的社队从自己的公共积累中开支。县以上各级兴办水利、公路、铁路等等基本建设,必须从公社抽调劳动力的时候,除了按照规定控制人数以外,还必须由主办的单位发给应得的工资。
(七)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
在现阶段,在很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人民公社分配的原则还是按劳分配。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应该控制供给部分,提高工资部分。供给部分应该占百分之三十,不要超过,在这个比例之内,能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伙食供给制,不能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粮食供给制,不能实行粮食供给制的就实行粮食半供给制。实行粮食半供给制的时候,口粮还是按标准全部发给食堂,在供给范围以外的那一部分口粮,价款由各人所得的工资中分别扣除,某些人口多、劳力少、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过民主评议,可以从公益金中给以补助。工资部分应该占百分之七十,使劳动力强,出勤多的人除了吃饭以外还能得到较多的工资。这样做,对于把劳动力稳定在农业战线上,对于提高劳动出勤率和劳动效率,都是十分必要的。
按月发工资,坚决废除临时借支。暂时做不到按月发工资的,可以两个月发一次,至少要按季发,一定要按照各人实做多少劳动工分来发工资,多劳多得,不允许按人头平均发。为此,必须严格实行评工记分。工分帐目必须按时公布,最好十天公布一次,至少每月公布一次。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各尽所能,努力劳动。因此,一方面实行部分供给制,一方面分别规定各人必须做够多少劳动工分,这种办法,是合理的,应该坚决执行。
机关干部、军官、职工和华侨等外出人员的家属,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公社劳动,才能享受公社的供给待遇;并且根据他们参加公社劳动的情况,决定他们是否需要补缴一部分伙食费和补缴多少。没有经过公社允许私自外出就业的人,他留在家中的赡养人口不能享受公社的供给待遇,当然不是不发口粮、不准吃饭,而是吃饭应该交伙食费。
(八)从各方面节约劳动力,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
劳动创造一切,人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是当前保证粮食生产的中心关键。劳动力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也是坚持以队为基础的公社三极所有制的基本环节。城乡各个战线,都必须继续精简,压缩劳动力,充实农业生产的力量。凡是应该压缩和可以压缩的,都必须坚决压缩,在农村举办各项事业和进行各种活动,都必须严格控制,并且必须深刻了解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在不误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农闲多办,农忙少办,大忙不办,绝不能事事强调专业化,常年占用一大批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凡是能用半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的,都不应该用强劳动力,绝不能各行各业尽先挑选强劳动力,把剩下来的老弱妇孺用于农业生产。能用半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做的事情,滥用强劳动力是错误的,必须纠正。经过这次精简和大调整以后,农村中的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不包括辅助劳动力),要达到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其中整劳动力占三分之二。以农村中整、半劳动力的总数做为一百,公社和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两级占用的劳动力,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左右,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五左右都归生产小队支配;用于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劳动力,农忙季节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社办工业、短途运输、林、牧、副、渔、生活福利、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所用的劳动力,合计起来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在农业没有实现机械化、农业劳动生产率还没有根本的提高以前,这种比例维持不变。五年内,县以上各级各单位都不许再从农村抽调劳动力。必要抽调的时候,必须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公社一级动用生产队和生产小队的劳动力,必须经地委批准,生产队动用生产小队的劳动力,必须经县委批准。
(九)安排好粮食,办好公共食堂
今年有大面积的地区遭灾歉收,城乡人口的口粮标准都不得不有所降低。丰收地区应该以丰补歉,口粮标准可以略高于遭灾歉收地区,但是也要从低。国家征购任务必须完成,种子必须按计划留足,口粮和饲料的留量也必须按低标准落实。粮食必须严格实行过秤入仓的制度,彻底扫清浮夸风。在秋粮还没有完全收割、脱粒、过秤、入仓以前,吃用更要打紧一些。在秋收完全结束以后,要按队、按食堂为单位,一个一个地检查口粮、种子和饲料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用粮,节约用粮,闲时少吃,忙时多吃,十二个月的口粮按十三个月安排,留有余地。必须算了再吃,绝不能吃了再算,严防明年青黄不接时陷于被动。
公共食堂必须办好。“政治到食堂,干部下伙房”,是办好食堂的关键。食堂一定要由在食堂入伙的人民主管理。管理员、炊事员应该由品质好、作风好、成分好、办事公平的人担任,必须民主选举,并且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食堂帐目必须按月公布。坚决实行以人定量、指标到户、粮食到堂、凭票吃饭、节约归己的制度。各人节余的粮食,愿意要粮的发狠,愿意要钱的发钱,坚决兑现。
公共食堂的制度必须坚持。但是,在北方,在严寒季节和燃料缺乏的地方,经过县委批准,可以允许采取由食堂统一管理、由各户分散做饭的临时办法,适应社员家庭取暖的需要。食堂必须自己种菜,自己养猪,大搞副食品的生产,逐步做到:粮食由生产队供应,油盐柴菜从食堂自己生产和经营的副业收入中解决。食堂还必须大搞瓜菜和各种代食品,实行粮菜混吃,既节约粮食,又保证吃饱。
食堂种的菜、养的猪和打的柴草等等,不能在食堂与食堂之间无偿调拨。必须进行调剂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自愿两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办事。食堂自给有余的蔬菜和柴草,可以到市场出售,
(十)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
在农村里,应该有领导地有计划地组织集市贸易,便利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交换和调剂自己生产的商品,活跃农村经济。除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只许卖给国家收购机关以外,其他农产品和副产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但是不论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都只许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买回自己需要的商品,不许倒手转卖,从中赚钱。集市上买卖的价格,应该和国营商店的牌价大体相同,可以略高一点,也可以略低一点。对于那些国营商店没有牌价的小商品,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为了加强国家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应该由公社一级的商业、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集市所在地的社队负责干部,共同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保障合法交易,取缔投机活动。必须在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坚决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既要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又要有利于完成国家的购销计划。反对弃农经商,反对投机倒把,破坏国家计划。
(十一)认真实行劳逸结合
实行劳逸结合,保证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必须坚决保证社员每天睡足八小时。可以实行男社员每月放假两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四天的制度。农村中的一切活动都不得侵占社员的睡眠和休息时间。遭灾歉收、口粮标准低和冬季农事活动轮少的地区和社队,今年冬季应该实行每日劳动六小时、五小时,以至半日劳动、半日休息的办法。并且要注意卫生,防治疾病,注意妇女劳动力的特殊保护。耕畜也应该劳逸结合,在冬季农闲季节,必须保证耕畜得到适当的休息。劳逸结合是一种积极的措施,并不是消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恢复疲劳,恢复体力。今冬休息得好,才能保证明年春季兵强马壮地投入春耕生产,力争明年多打粮食,多增产各种农产品。
(十二)放手发动群众,整风整社
今年冬季,必须下决心,放手发动群众,普遍展开一个整风整社的群众运动。整风整社是调整当前农村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关键问题,必须坚决依靠群众,大鸣大放,用领导和群众“两头挤”的方法,用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把农村三反贯彻到底,把整风整社搞深搞透。坚决反对:(一)贪污,(二)浪费,(三)官僚主义。彻底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和命令风。反对干部特殊化。反对干部引用私人、徇私舞弊、打骂群众的国民党作风。严禁干部用“不准打饭”和“不发口粮”的办法来处罚社员。贪污扣社员口粮的,必须从严惩处。党员和干部的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应得的处分,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严禁干部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坚决反对坏人坏事。同时,必须表扬好人好事,凡是顶住“共产风”的、作风好的、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干部,都应该受到表扬。提倡干部说老实话。我们共产党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须遇事同群众商量,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绝对不能有官气。提倡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第一线。严格执行各级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制度。下放一批干部,长期留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带动群众安心农业生产;并且帮助社、队干部搞好生产,办好食堂,搞好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但是,要严格注意防止包办代替。农村基层干部和一切在农村中工作的干部,都必须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遇事同群众商量,发扬我党群众路线和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密切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并且通过整风整社运动改造落后地方和落后社队,纯洁公社各级领导机构,纯洁农村党的组织,进一步发挥农村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核心作用。
同志们!人民公社已经有将近三年的历史了,三年的经验是极其宝贵的,我们必须很好地总结经验,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的优越性。三年来大规模的兴修水利和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农田基本建设,对于农业增产,一定会陆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三年来的大办钢铁,也大大增加了工业支援农业的物质力量。形势是好的,条件是有利的。中央号召全党一致努力,认真贯彻执行以上各项政策,特别是经过这次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彻底纠正“共产风”,切实地把人民公社经营管理的一系列的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把以队为基础的公社三级所有制稳定下来,至少稳定七年不变,不去侵犯它,不乱出新花样,以便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掀起一个农业生产的新高潮,一心一意地发展农业生产,首先是粮食生产,力争一九六一年多打粮食,获得大丰收。并且力争以后几年,例如说,一连六、七年(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七年)使粮食和农业作物得到大丰收,使粮食问题基本过关,至少初步过关。中央相信,这是有可能的,只要大家努力执行中央政策,端正工作作风,就可以做到。这样做的结果,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必将得到更好更大的发挥,以农业为基础的整个国民经济必将获得更好更大的跃进,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也必将取得更好更大知胜利。
这个文件,除宣读外,各级干部都要分期分批开办训练班,学习一次,二次,三次。今冬一次,明冬一次,后冬一次。
紧急指示 篇4
1960年以来,粮食供应日趋紧张,粮食调运情况更加不好,5月份各调出省所调出的粮食仅完成计划的一半。北京、天津、上海和辽宁省等一些大工业城市调入的粮食都不够销售,库存几乎已被挖空。如果不突击赶运一批粮食去接济,这些城市就有脱销的危险。为此,中共中央要求有关省、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把一切需要调运和能够调运的粮食尽快地集运外调。
由于各地粮食都很紧张,因此尽管中央一再发出指示,要求抓紧时机,突击运粮,实际上粮食调运工作一直进展不快,北京、天津、上海和辽宁等城市的粮食库存越来越薄弱,到了随到随销的地步。粮食调运情况十分紧急。
截止11月底,全国粮食库存较上年同期减少300多亿斤。秋粮上市后,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仍未缓和。
紧急指示 篇5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是对林业建设的又一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切实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造林绿化步伐加快,林区经济比较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不断减少。近几年来,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严重,侵占、破坏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森林的现象普遍存在,盗伐、哄抢国有、集体林木的案件不断发生,流通秩序混乱,乱收乱购、黑市交易猖獗。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正如中央指出的,“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把中央《指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歪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保证。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或授权单位批准,各级都不得突破限额。林区乡村企业加工用材和群众自用材,都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生产木耳、香菇、木炭等消耗的木材也要严加控制。烧制砖瓦、石灰以及烤烟、烘茶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烧其他燃料。
制定年度木材生产建议计划,必须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一定比例之内。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一本帐”计划。各地在执行和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时,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数,不允许层层加码。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采伐。超计划和无计划采伐的木材,扣减下年采伐指标,所得销售收入全部上缴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生产,情节严重的要追查领导责任。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一本帐”计划的执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县每半年检查一次,市、地、州每年检查一次,省组织抽查。检查情况要按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二、坚决依法保护国有山林权属不受侵犯
国营林业企业、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山场、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不允许再将国有林划给集体和个人。各市、地、州、县对还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区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权属、界限、登记造册,打桩定界,绘图存档,在今年年底前发给林权证。有边界森林权争议的地方,双方都不得采伐争议区的林木,违者,按滥伐森林论处。国营林业单位的经营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得非法划作他用。确需划为森林公园和风景旅游区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按程序上报审批。自行划定的一律无效。兴办旅游业,不得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改变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必须服从林业部门关于森林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划。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业生产责任制。
稳定山林权属,依法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落实的林权,不再变动。成片的集体用材林,不得再分到户。已经分到户而管理不善的,可以乡、村、组为单位或联户组织专人统一管护,实行“林权不变,统一封山,专人看管,报酬分摊”等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此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实行联合采伐、联合更新、联合造林。
四、整顿木材流通渠道
国有林区非统配材和集体林区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除二十四个重点采伐企业外,其余均由当地林产公司收购和售销。农具、文化用品等特殊用材,可由供销社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州林业局批准,跨市、地、州的还须报省林业厅批准,按县林业局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和数量进行收购。重点产材县及毗邻乡镇不开放木材市场。
非重点产材县的用材,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专业公司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担负起从产区组织购进木材的任务,并积极搞好代购代销、联营经销等服务工作。经县批准的其他单位,或以经营木材,实行多渠道流通。
国营林场生产的木场,仍实行自产自销。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县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也可在林业部门的收购站出售。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贩运木材。
从一九八八年起,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及攀枝花、雅安、乐山等地生产的木材,除保证国家和省的上调任务外,其余商品材均列入指导性计划,由省林业厅根据首先保证省内用材,然后适量出省的原则平衡下达,不得超计划销售。省内非统配木材调剂,由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报省林业部门备案。木材出县、出市 (地、州)、出省,必须有县、市 (地、州)、省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税务、物价、物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严禁无照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销售和黑市交易。经营木材的单位须凭县林业部门发给的经营木材许可证,向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对过去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十月底前普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允许再经营木材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库存木材按清理登记的数额售完为止。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五年以来的乱砍滥伐,包括地方各级领导人擅自批准的超计划采伐和侵占破坏国有林等毁林案件,进行认真清理。
哄抢、盗伐国有和集体林木是违法犯罪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决不能手软。对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速从重依法惩办。在国有林区、集体林区重点产材县乱砍滥伐严重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打击的重点:一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和盗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二是以暴力威胁阻碍执行公务的林政管理人员、护林人员和木材检查站人员的犯罪分子;三是伪造、盗窃、倒卖木材采伐、流通票证的犯罪分子;四是国家工作人员中,支持、参与、包庇、煽动群众毁林和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五是在贯彻中发[1987]20号文件中,造谣惑众,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干部和群众。
六、实行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制度
除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木材以外,按木材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之十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用于更新、造林预留的更新费,归林权所有者所有,由乡林业站代管;尚未建立乡林业站的地方,由县林业局或区林业站代管,存入银行,严禁挪用和平调。在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计划的,如数领回;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乡林业站用这笔资金统一安排造林。
七、合理调整林业税收、整顿林业费用负担
继续执行对森工企业和国营林场已实行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落实。
国营森工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应本着有利于限制森林过伐、保护森林资源的精神,在不超过一九八六年实际上交的原则下,确定一个合理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留给企业和当地森工企业主管部门,用于造林、营林和消化企业多出的劳力,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对因过去集中过伐、资源已近枯竭、经济困难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酌情处理,减少的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八、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
我省林业基层力量十分薄弱,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人员急待加强。要充实林区的县级林政管理机构,重点林区的区和重点乡要在上级核定的党政机关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林业助理员。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工作。林政检查人员的执法标志和证件,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
九、落实领导干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一级领导的重要任务”。要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不能用破坏森林资源的办法致富翻番。要把造林绿化和迹地更新、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保证森林资源增长,作为考核县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对出现毁林事件制止不力,使森林资源遭到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县领导的责任。县政府除每年检查一次,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外,任期届满时还要向下届政府作出交待。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发[1987]20号文件和本规定不符的,均停止执行。
紧急指示 篇6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歪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本文由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以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否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有森林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新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二、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论是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三、抓紧搞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他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普遍制定乡规民约,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林区和毗邻地区木材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适究责任,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不允许按人平分。 四、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能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今后如何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以及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紧急指示 篇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文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指导林业改革健康、深入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导下,围绕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这个中心,针对南方集体林区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这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理顺林区经济,促进林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领会,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要通过学习和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上来,既要防止放而不管,有法不依,使森林资源继续遭到破坏,又要克服因循守旧,防止走回头路,造成新的混乱。在贯彻文件的过程中,必须态度积极,步骤稳妥,精心指导,把中央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和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对一九八五年以来发生的破坏森林案件,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并从集中查处重大案件入手,把已经部署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深入下去。打击的重点,一是哄砍、哄抢和借口林权纠纷破坏国有林、集体林的策划、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二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团伙;三是盗伐、滥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犯罪分子;四是使用暴力威胁、伤害和报复林政管理人员、护林人员和木材检查站人员的犯罪分子;五是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六是伪造、倒卖林森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此外,对支持、包庇、怂恿或煽动群众哄抢盗伐国有林的少数领导干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也应坚决打击,不能姑息迁就。对挑动群众哄抢破坏森林、伤害护林人员和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速从重依法惩办。各地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改变部分地方对毁林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一次深刻的林业法制教育,做到严格执法,坚决守法,持久地、有效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包括主伐、抚育间伐、补充主伐胸高直径六公分以上的立木资源。乡村企业加工和群众生产自用的、用作商品薪炭材和生产香菇、木耳的木材,都要纳入采伐限额。
我省“七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立木蓄积为四百四十四点五万立方米,折合木材三百二十万立方米,由省下达到县、国营林场,逐级控制,不得突破。各县每年按资源消长情况,向乡、村下达年度采伐计划,实行木材生产“一本帐”,不得层层加码。要合理确定商品材自用材的比例,商品材指标应为树种、材种落实到生产单位和采伐山场,积极提倡以村、组为单位,统一采伐期、统一检尺、统一验证,加强采伐监督,把超量采伐制止在山头。
各县要对一九八五年省下达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集中清理一九八六年以来,各级领导乱批条子、经营或用材单位乱收乱购、林业部门乱开出口而造成的超计划采伐,并分别情况,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今后每年要检查一次限额采伐执行情况,并向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三、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应按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农经委〈关于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报告〉的通知》(湘发〔1987〕23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落实,林业生产周期长,要特别注意政策的稳定性。成片用材林没有分到户的不要再分。已经分户经营的地方,要在稳定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统一护林,逐步推行联合造林。对已经分到户的成片用材林,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办法,积极引导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对各种形式的联合体,要在经济上扶持,技术上优先指导。
四、维护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自然保护区的权益
国有山林权属不可侵犯。任何单位、个人都 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未发证的,要在年底前发好山权林权证书。对林业“三定”以来未按规定办法报批手续而划出、占用的国有山林,应逐场进行清查,并向省林业厅写出专题报告,妥善进行处理。
国营采育场在集体山地上的造林,除已办征用手续的外,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营采育场,山价比例分成。
国营林场(包括代管村、组的集体林)国营采育场生产的木材,自主经营。省下达国营林场的统配材任务,不准层层加码。严禁向国营林场、采育场摊派转嫁各种不合理的负担。国有林的林价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林业厅、财政厅下达。
五、整顿木材流通渠道
为了严格控制限额采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重点林区县的木材实行由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公司一家进山收购,一般林区县是一家还是几家进山收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搞活木材流通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平湖、丘陵和少林县,应在加强和统一林政管理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产销见面。
实行一家收购的县,要特别注意保护林农利益,在国家未颁布指导价格之前,产材县可制定合理的收购保护价。木材公司应认真整顿经营作风,采取县乡联营、产销联营、代购代销或经销等多种经营形式,合理增设网点,搞好购销服务。木材公司无力收购和供应的特殊用材,经地市林业局批准,需材单位可按县林业局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限额收购。
要全面整顿木材经营单位,除国营木材公司外,对现有其他经营单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林业部门按规定条件重新审查,换发执照,该吊销执照的一律吊销,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不准私人倒卖和贩运木材。
要切实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重点林区县不设木材市场,其他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木材市场,凡两县交界地段设置的,应由两县商定,组织护林联防。所有木材市场都必须由林业、工商、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市场管理机构,认真搞好市场监督。严禁购销无证木材,违者按《湖南省林政管理办法》查处。
群众房前屋后,自留地自产的零星木材,凭乡林业站证明,可就地在农贸市场出售。
一切商品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林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执行。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无证木材,监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
除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的零星树木外,凡集体、林农采伐出售的木材,一律按收购价百分之十预留森林资源更新费(或更新押金,下同),预留资金(包括利息)归林权者所有,由乡林业站或县林业局代管,专户存入银行,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挪用和平调。预交单位和个人完成了造林更新或抚育等营林任务并以验收合格的,其预交资金在第二年秋后如数(包括利息)返还,无故而逾期不完成任务的,由代管单位统一用于造林护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林业厅和省农业银行制定。
七、合理确定森工企业所得税上交基数
从一九八七年起,国营森工企业所得税(包括利润,下同),在不超过一九八六年上交所得税(或亏损补贴)的原则下,由当地财政部门与企业协商核定基数,实行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一定三年不变。个别县如从今年起实行包干对实现当年收支平衡有困难的,亦可从一九八八年起实行。增长部分百分之十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百分之十作为企业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其余全部用于造林。企业无造林任务的,交林业主管部门用于造林营林。资金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少数过伐严重、中转运量锐减的采运企业,经济特别困难的,由企业的林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由于实行上交包干或减免所得税所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能源交通基金以一九八六年缴纳数为基数,增收的不多交。林业其他税收负担问题,在财政部未作调整规定前,仍按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八、整顿林业费用负担
省政府湘政办发〔1986〕49号文批转省林业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木材税费收取标准的报告》,对木材费用负担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地方又在规定外增加费用项目,加重林农负担。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违背省里规定而擅自增收的费用,一律交上一级财政。今后再乱收费用的,应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充实林业基层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
加强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要着重建设好四支基层管理队伍。一是乡(或区)林业站。需要建站而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建立的,要积极搞好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木材检查站,要充实力量,经批准增设必要的站、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木材运输检查。检查人员要统一执法标志和证件,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模范执法守法。三是调查设计队伍,重点林区县要首先建立起来,以乡、林场为单位,搞好森林资源建档,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搞好造林更新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四是林业公检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抓好干警队伍的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警。
木材检查站,林业公检法人员都应纳入事业编制,其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不要再变,尚未列入的暂由林政管理费、山区管理建设费内开支。林业调查队、林业站属事业性质,经费按原渠道不变。
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乡(镇)要层层建立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签定责任状。主要内容包括造林绿化、限额采伐、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等。任期目标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每年检查评比一次。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问题较多的予以批评,限期改正;对严重失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法规追究责任。重点林区县乡(镇)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林业。
以上通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讨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贯彻落实,并于十月底以前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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