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一:朱某在学校操场捡到苏某手表不归还,法院判朱某限期归还
镜头一:朱某在学校操场捡到苏某手表不归还,法院判朱某限期归还。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捡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镜头二:李某等人在体育馆观看比赛时做出起哄、打闹等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镜头三:赵某多次持刀抢劫小学生的赃款一千多元,法院认定其犯了抢劫罪,依据刑法判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规定,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判刑罚。
找小组代表汇报讨论结果,我会总结讲述:三则案例,相同之处都是行为主体做出了侵害他人利益的事,不同是受到惩罚的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①民事违法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如欠债不还的行为、捡到物品不归的行为。②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如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乱涂乱画破坏文物、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③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如故意杀人的行为、偷窃行为等。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运用案例教学,可以让难懂的法律概念变得通俗易懂,学生可以比较好地明白什么是违法行为。
【过渡】在同学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具体的表现这些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不了解,需要有警醒教育,这就正式进入到司法一日游的活动中来,首先是去看看铁警如何说。
今年高铁霸座男、霸座女、霸座老人、女子扒高铁、乘客在高铁上吸烟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2018年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性乘客霸占着另一名女乘客的靠窗座位,不愿坐回自己的座位。当事女乘客叫来列车长后,该男乘客自称“站不起来”。列车长问其是否身体不舒服或者喝了酒,对方回答:“没喝酒。”列车长问:“没喝酒为什么站不起来?”对方称:“不知道。”并表示到站下车也站不起来,需要乘务员帮助找轮椅。他拒绝坐回自己的座位,并称让女乘客要么站着,要么坐他的座位,要么去餐车。劝说无果后,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的座位,直到终点。9月19日,在永州-深圳北的G6078高铁上,本应坐在靠走道位置的女乘客周某某,执意坐在靠窗的位置。列车工作人员与其进行反复沟通,但她仍不肯让出座位,并称“谁说这个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写了我不能坐吗?”
请同学们结合视频内容,如果你是铁路公安警察的话,你会怎么做,并进行思考:
(1)这些乘客的行为是哪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不惩罚的话,会带来什么后果?
(2)若是这些旅客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话,应该是什么样的?这种违法行为你身边的还有哪些,进行举例说明。
点名请学生的回答,他们可能给出的答案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霸座行为扰乱乘坐秩序,扒高铁在高铁上吸烟影响高铁运行等;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两名霸座乘客将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购买任何类型的火车票;常见的还有谎报险情、破坏铁路护网、殴打他人等,需要承担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形式。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降级等;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标签: #道法说课稿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