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人名言【优秀6篇】

佚名 33 0

中国名人名言【优秀6篇】

名人名言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míngrénmíngyán。指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的,富有知识的名人所说的能够让人懂得道理的一句较为出名的话。广泛上来说就是有意义,向人们揭示一定的道理的话。下面是美丽的编辑给家人们分享的中国名人名言【优秀6篇】,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中国名人名言 篇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144)

摘 要:面对网络谣言满天飞的现实情势,立法者试图通过刑事制裁和实名制两种手段遏制网络言论犯罪。网络实名制在中国历经十年的发展历程,其间存废之争各立,背后彰显的是技术和价值的博弈。在技术层面是网络虚拟性构建的匿名交往规则与对象真实性诱发的网络暴力犯罪之间的博弈;在价值层面则是网络实名作为秩序重建的技术手段与匿名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博弈。在网络言论这种价值冲突的领域,实名制不符合价值权衡的功利原则、情势原则和比例原则,在泼“不法言论”脏水的同时,很可能会将盆子一起扔了,因此应当缓行。在其他如网络交易、交友、网游等价值中立的领域,实名制才有可适用的空间。

关键词 :网络言论犯罪;实名制;网络秩序;匿名表达自由;价值冲突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 2015 )09-0029-09

收稿日期:2015 -05 -21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2015年8月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

单 民(1958-),男,河南西平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理论;陈 磊(1984-),男,江苏徐州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理论。

一、网络言论犯罪、实名制立法及其争议

1993年7月5日《纽约客》杂志刊登了一则著名的漫画,一只正在上网的狗对另一只狗说:“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网络世界的匿名交往规则为人们带来开放、自由、平等的虚拟生活,也带来了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言论犯罪。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谣言、谎言等有害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络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极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谣言最终都被证实为谎言。2008年广元“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虫害谣言通过网络迅速传遍全国,仅在湖北一省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5亿元。2013年8月号称“谣翻中国”的知名网民“江淮秦火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秦某在微博上先后注册了10个不同的网名,并与他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并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2013年9月,两高就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了专门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何种网络造谣传谣情形构成犯罪,严厉打击网络造谣传谣。2014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立法上拟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伴随着网络技术和情势的发展,立法者在使用刑事手段遏制网络谣言的同时,也意图通过实名制这一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管理,重构日益失范的网络秩序。

自2003年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这一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2004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首次明确提出“实名制”概念,强调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个人资料,并以该资料作为判断邮箱服务归属的标准。200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17号文件),明确提出在高校教育网实行实名制,“高校校园网BBS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联合有关部门要求中国境内所有网站主办方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内容服务的IDC、ISP来备案登记,或者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这一要求涵盖的不仅是企事业单位网站,也包括个人网站,责任人必须在备案时提供有效的证件号码。2005年7月,信息产业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游戏中的杀怪练级。

网络实名制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是应当积极推动立法还是应当缓行甚或废除,在新闻学界、法学界均莫衷一是,聚讼纷纭。

代表官方态度的主流观点持赞成论,主张积极推动网络实名制,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促使网民更加理性地为自身言行负责,并且以法律形式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①,并希望构建实名制的网络立法②。

以周永坤教授为代表的废除论,主张网络实名制应缓行,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③。有的论者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认为匿名性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性条件,网络实名制对公民表达权会产生不当限制④。

网络实名制存废之争,各有其立场和理由。而在争议背后,彰显的是网络技术和立法价值的博弈。

二、网络实名制立法的技术博弈:虚拟性与真实性

(一)技术之利:虚拟性构建的匿名交往规则

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与物理世界完全不同的虚拟空间。虚拟性是网络技术本源性的特征,由此也构建了与现实社会不同的交往规则——网络匿名交往规则。网络社会跨越了地域、年龄、时间、空间、阶层、身份的限制,在其中人们可以披上各种各样的“马甲”与他人平等自由地交往。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用户能够以不透露个人信息的方式接收或者发送信息、发表言论和见解、共享和传播资讯,能够以隐匿的身份体验不同的生活状态。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能够使网络信息即时地在最大范围内向最多受众传播,受众可以直接地反馈信息、交互意见。网络的开放性让其成为公共言论的平台。匿名性点燃了公众政治参与的热情,让人们热衷于通过网络平台讨论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真实地交换和表达政治和公共意见,在客观上起到了“民间智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培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勾连国家和个人的重要的社会中间力量。这是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积极的一面。

(二)技术之殇:真实性诱发的网络暴力犯罪

网络世界虽然是个虚拟的空间,但是参与网络活动的人都是真实的人。网络行为人的身份可能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行为的对象却是真实存在的。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里同样不可避免。而且,由于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导致网络犯罪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利用互联网从事的诈骗、侵财、色情、侵犯公民隐私、名誉、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反而更为猖獗。近年来,网络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虚假言论导致的网络造谣和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与技术匿名性、对象真实性不无关系。2008年广元“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虫害谣言通过网络迅速传遍全国,仅在湖北一省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5亿元。2013年8月号称“谣翻中国”的知名网民“江淮秦火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秦某在微博上先后注册了10个不同的网名,并与他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并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这些网络暴力犯罪现象都是互联网技术消极一面的体现。

(三)两难选择:在虚拟性与真实性之间的博弈

网络的虚拟性在三个方面致使网络流言四起和肆意:一是匿名发表容易滋生不负责任的虚假言论。人在陌生的环境有放纵自己的倾向,这是人性缺乏自律的表现。二是网络世界的信息交换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不像传统媒体信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机制。那些颠覆事实、夸大的网络虚假言论容易被“围观”,被同样匿名的、自认为不用负责任的网络围观者迅速转载和传播。三是匿名规则增加了侦查机关电子取证的难度和成本,从而助长了网络造谣者的恣意。基于这三点,以及网络言论暴力和违法犯罪现象的激增和危害的加大,政府和许多学者积极主张推动网络实名制,特别是博客(微博)实名制。

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网络交往的真实性,以此祛除技术虚拟性带来的弊端,这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但是,虚拟性是网络技术最本源的特征,也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初动力。抛弃了虚拟性,网络技术本身的发展可能会衰竭,网络技术开发出的应用软件为客户提供的便捷和福祉、企图增进的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也可能会因此而萎缩。2004年校园bbs实名制后的情势变化、发展停滞就是一个例证①。在微博实名制即将推出的前夕,有网站对微博用户进行过调查,数据显示“微博实名制后决定放弃使用微博”的占据了89%。即使用户选择实名制后继续使用微博,相信因为实名制引发的言论管制的担忧也会使微博的吸引力下降,或者将使用微博的兴趣点集中在无争议的娱乐和社会话题,或者使部分微博使用者转投其他具有匿名性的公共论坛软件。不论是朝哪个方向发展,实名制都会在一定程度挫败网络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这是网络实名制在技术层面所面临的虚拟性与真实性的艰难博弈。

三、网络实名制立法的价值博弈:秩序与自由

(一)从现实社会到网络世界:实名制作为秩序重建的技术手段

在法的诸价值——正义、自由、秩序、安全、效率中,秩序是最基础的价值。离开了最基本的秩序,自由、正义等其他价值也无从实现。因此,秩序是立法者特别偏爱的价值,也是立法时优先考虑的价值。在立法者眼中,秩序是社会存续的最小公约数,是达致最低限度社会共识的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齐头并进的,是人口的大规模跨地域流动,同族群居的乡土社会变成了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据2012年4月13日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披露,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3亿人,占总人口的17%,即每6名中国人中就有1人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城市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紧张,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压力②。人口大规模流动,既颠覆了原有的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同时也打破了熟人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加大了社会管控和治理的难度。有研究发现,大规模人口流动是导致中国犯罪率稳健上升的主要原因。为适应变迁的社会结构和犯罪形势,近年来政府大力提倡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其中,实名制就是重要的管理方式创新,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住宿实名制,2012年实行火车票实名制,2013年实行电话实名制。借助实名制这一技术手段,为流动性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增添了安全砝码。实名制是在流动社会重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现实世界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存在许多相似之处:陌生人社会、匿名交往、人的流动性、不安定状态,等等。在网络世界面临的管控问题和现实社会也趋于一致。网络实名制不过是现实世界使用的管控技术手段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以实名制增强网络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以实名制防止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以实名制防止网络谣言的肆意,以实名制追查网络违法犯罪者的踪迹……网络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和重建网络世界的秩序。

(二)从线下到网上:匿名言论表达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被奉为民主社会的“权利基石”。民主离不开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著名的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禁止以普通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观点的权利,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可以通过被允许的途径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并且,对表达自由“不进行事前审查”。

表达言论有实名和匿名两种方式。言论自由权的“自由”,既包括实名言论自由也包括匿名言论自由。在许多重要的涉及民主政治的场合,比如民主投票、发表政治性言论、对政府的批评等,匿名表达往往比实名表达更能够保证言论的真实性,更能得到“良心话”。一些国家以立法或者判例的方式确立了匿名言论自由权。20世纪60年代,匿名表达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首先在美国得到承认。在1960年“塔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推翻了洛杉矶城市条例中有关匿名分发小册子属于犯罪的规定。瑞典在《出版自由法》第3章对匿名表达自由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印刷品的作者都没有义务在印刷品上披露其姓名。任何印刷者、出版者,或者与印刷品的印刷、出版的有关人员,除根据法律规定有此义务外,不得违背作者的意愿以任何其他方式泄露作者的身份。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区别仅在于交往媒介的形式不同,在构建交往的法律规则上则是一致的。现实世界的匿名表达自由在网络空间同样适用。1997年A.C.L.U.of Georiga v.Miller一案中,美国乔治亚州地方法院通过判决做出了网络匿名表达自由权也是一项宪法权利的论证。除美国以外,以色列等其他国家的法院也以判例的形式承认匿名表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三)价值冲突:网络秩序与言论自由的博弈

秩序是实现自由的基本前提,自由是秩序追求的终极目标。然而,两者并非绝对统一的。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①。网络实名制引发争议的根结,也是在于政府通过实名制意图恢复和重建的网络秩序,与民众希望获得和实现的言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

尽管支持网络实名制的论者提出,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本来就是有限度的自由,实名制有助于促进网民自律、维护网络安全。在其看来,实名制并不会引发秩序和自由的冲突。诚然,法律所认可的自由价值确实是有限度的,并非是无节制的。但是有限度的自由也是“自由”,而不是“不自由”。为自由设限,是以不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界,“有限度”不等于“不完整”。言论自由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实名的自由,二是匿名的自由。网络实名制是以实名的方式,侵占了匿名发表言论的空间,部分的、不完整的“言论自由”就是“不自由”。实名制论者希望实现的安全状态,是一个绿色洁净的网络空间,在其中都是“和平”的言论。而民众希望获得的安全感,是自由地发表言论,不为人知、不受审查、不被追究,更多是心理层面的安全感。显然,实名制无法给予大众这种心理安全感。所以,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势必会引发网络秩序和言论自由的价值冲突。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立法的过程中如何对两者进行权衡和取舍。

四、网络实名制的立场选择

(一)面对价值冲突立法权衡的原则

1.功利原则。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首先,立法者在进行价值取舍时,出发点应是法律所保护、服务和管理对象的利益,即公众的利益,而不是立法者的利益。其次,立法的目标是维护最大范围的公众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以禁止酒驾为例,尽管少数人驾驶技术高超、酒量很大,少量饮酒并不影响驾驶安全,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酒驾会危及大多数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所以禁止酒驾具有立法上的正当性。最后,立法者应当维护和彰显共同体的“真正”利益。至于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应当尊重共同体的意愿,由共同体自决。

2.情势原则。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社会对安全、自由、正义、效率价值的不同需求,对法的价值选择有着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政策性立法的场合,价值取向随社会情势而变化的现象比较明显。计划生育就是典型的政策性立法。在建国初期,人口基数庞大,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资源总量承载不了过快的人口增长率。出于社会秩序和人口安全价值的考虑,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时期选择牺牲了生育自由的权利。时至今日,随着经济总量和发展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人口增长率的降低、负增长的出现、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放开二胎的政策和地方性立法,以及在国家立法层面放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是因为社会情势发生变化,需要在立法上重新进行价值权衡和选择。禁止鉴别胎儿性别的立法从无到有,以及在未来可能再予以废除的趋势,也是社会情势影响价值选择的结果。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解决冲突的原则的重要分析工具。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分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的含义是,国家实施的权力行为必须有助于宪法或者法律所规定的目的的实现,并且采用的手段是正当的。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温和方式原则”,其含义是国家在实施权力行为时,如果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各手段对公民权利限制的程度不同,应当选择对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法益衡量原则”,其含义是在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后,还需要在手段所限制的权利与所保护的价值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如果明显不成比例,那么权力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具体阐释上述三个原则,有一则著名的“炮弹打小鸟”案例,警察为了社区的安静驱赶树上的小鸟,假设当时已没有其他的办法而只好用大炮,用大炮虽然也可以达到驱逐小鸟的目的,手段也属必要,但使用大炮可能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因而这一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二)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的价值权衡

1.关于功利原则:网络言论领域的实名制不符合共同体的“真正利益”

在网络言论领域实行实名制,对不法和恣意的潜在言论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便于侦查和惩罚因虚假言论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确实有助于网络秩序的维护。然而如上所述,这其中存在秩序和自由的冲突。实名制以秩序之名侵犯了政治上表达自由的权利。立法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它能够代表和实现共同体(大多数人)的“真正利益”。只有国民自己的意向与社会扶序中表达的“集体”(或“公众”)意愿协调一致,他才会感到自己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只有社会秩序是由其行为受到约束的个体创造的,才能确保“集体”和个体意愿之间产生这种和谐。社会秩序是由个体意愿确定的。政治自由,也即社会秩序下的自由,是参与社会秩序之创造的个体的自决。对实名制实行初期的民意调查已经表明了公众反对的态度。在新浪网对网友进行的一项随机调查中发现,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会限制网民自由表达权的占80.85%,有78. 59%的网民反对在中国实行网络实名制①。或许有论者会认为,实名制只是为了有效过滤不法言论,公众可以自由地发表合法的言论,并不会受到限制。然而,网络公共空间吸引公众发声的最大优势,就是匿名表达的心理安全感。不论是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都会让公众产生时刻被“监控”的感觉,这种不安全感会抑制许多人发表言论的热情。实名制在泼“不法言论”脏水的同时,很可能会将盆子一起给扔了。

2.关于情势原则:当前中国的社情民意尚未形成在网络言论领域推行实名制的条件

首先,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不具有民意基础。网络实名制的赞成者以世界上首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立法(2005年)的国家——韩国的经验来论证在中国立法的可行性。事实上,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立法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2001年韩国歌手白智英性爱录像带被网络公开,2005年接连发生的“狗屎女”事件和针对著名民主人士林秀卿的网络暴力事件,2008年发生的针对明星崔真实的网络诽谤事件(崔自缢身亡),等等。接二连三的网络暴力事件,使原来反对网络实名制的社会舆论转向。2008年一份家庭访问显示,近80%的韩国民众支持网络实名,其中不乏经常上网的年轻人。崔真实事件以后,韩国的网络上还出现了支持互联网实名制的签名运动。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政府才顺时而动推进网络实名制立法。中韩两国的民主法治发展程度不同,网络实名制立法的民意基础也不同。至少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网络实名制(言论领域)的反对者占据多数。

其次,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不利于社会公共空间的培育。中国作为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一直以来依靠管控型的方式治理社会,历史地形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结构。网络为社会自治力量的培育提供了空间。网络聚集了各种公共言论,批评性的、监督性的、研讨性的、检举性的,这些言论有助于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有助于督促官员廉洁公正,有助于推动重大公共政策的形成。近年来地方政府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企业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污染问题被纠正,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反腐风暴,一批“老虎”、“苍蝇”被掀翻,来自网络的检举揭发功不可没。和现实世界一样,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和官本位社会,没有人愿意实名地、公开地批评政府、批评官员、揭发腐败。在网络言论领域实行实名制,会抑制得之不易的公共舆论和监督空间的发展。

最后,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可能会导致“因言获罪”现象滋生。网络实名制为政府审查言论提供了技术便利。在法治水平整体有待提高的当下中国,这种技术便利容易被滥用,成为“言论管制”的工具。特别在地方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下,实名制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审查和报复批评性言论的技术手段。这些年屡屡发生的现实案例证明这种担心并非不无可能。2009年在重庆打黑期间,一男子因在天涯论坛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被重庆市劳教委认定为诽谤,处以劳教两年。劳教决定被纠正后,该男子称自己现在很少发帖转帖了。宪法第4l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监督权利。仅仅是转发讽刺时政的漫画就被认定为是散布谣言和诽谤,那么更大尺度或者明确的批评性言论更将被禁止,这显然走过头了。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曾发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他提出:“人民群众的意见,当然有对的,也有不对的,要进行分析。党的领导就是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给以适当解释。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制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毛泽东同志历来说,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

3.关于比例原则: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既无必要、亦非有效且过度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

首先,已有的网络实名登记措施能够保证因言论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迫究,网络言论领域实行后台或者前台的实名制并无必要。在网络言论领域推行实名制以前,人们在网上的行为并非无迹可寻,因为网络的IP地址是唯一的,家庭或者单位办理网络接人手续需要实名登记,网吧上网需要实名登记,手机实名登记(使用智能手机上网也能固定到个人)。发生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网警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用户的IP地址,在微博等社交网站实名注册(前台或者后台)只不过使侦查更为便利而已。

其次,依靠实名制这一技术手段遏制诽谤言论并不一定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却要付出巨大的管理成本。韩国作为世界上首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国家,在短短的5年时间即宣告失败。2012年8月,韩国宪法法院裁决认定网络实名制违宪,5年内将逐步废除实名制。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5年来,并未实现大幅度减少网络暴力的初衷。首尔大学一项研究发现,5年来,韩国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仅减少了不到2个百分点。可是为了这2个百分点的降低,韩国政府与社会却付出了巨额的管理成本。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韩国网民为摆脱实名制的束缚,想方设法规避它。有的通过技术“翻墙”使用境外服务器,有的盗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有的黑客甚至还发明出身份证注册器。一个善意的立法反而滋生出更多的“恶”,这恐怕是实名制立法之初未曾想到的。遏制网络非法言论,真正依赖的应是法律,依赖严格的执法而非技术。

再次,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容易导致用户隐私被泄露。以微博为例,无论是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制,都有可能被黑客非法侵入窃取用户信息。致使韩国网络实名制被废止的导火索是接连发生的用户信息外泄事件。2011年7月,韩国两家大型门户网站接连发生黑客人侵导致大规模用户信息外泄事件,约有3500万网民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姓名、身份证、生日、电话、住址等)。国内也频发网络信息泄漏事件,2012年3月,当当网账户集体被盗;2012年5月,“1号店”员工内外勾结,泄露客户信息;2013年3月,支付宝漏洞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网络实名制是对用户身份信息安全的潜在威胁。

最后,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可能导致网络言论和技术的萎缩。在网上发言需要实名注册,恐怕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再愿意可能会惹上“麻烦”的言论,包括各种批评性的、评价性的、监督性的、揭发检举性的言论。基于心理安全的需要,大部分人会选择做一个旁观者,只浏览,不、不转载、不评价;或者只价值无涉(中立)的言论,如娱乐性、个人生活方面的话题。如此,将导致网络公共言论大幅度萎缩,同时还将导致如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网络技术停滞不前。在网络言论领域实行实名制,确实可能会堵塞一部分谣言。但是如果真得要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谣言的危害要远小于禁言。网络提供了一个社会情绪“导出”的公共平台。治理网络言论,堵不如疏。

(三)结论:网络实名制应区分适用,网络言论领域实名制须缓行

网络实名制的适用应区分不同领域而为。在网络言论领域,如前所述,面对网络秩序和匿名表达自由的价值冲突,应当进行利益衡量,无论是实行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制,都会导致“得不偿失”,因此应当缓行。在其他领域,如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交友(婚恋网站),网络游戏等,安全、秩序、健康(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游)等价值,对位自由价值时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因此实名制的推行具有正当性。总之,在推动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政策或者立法时,应进行慎之又慎的价值权衡,充分论证政策或者立法的正当性。否则,就有可能遭遇韩国实名制立法“五年之痒、立了又废”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王四新.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J].环球法律评论,2009,(1).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 篇二

【关键词】当代艺术;女性主义;生存关照

女性主义艺术是一种源自西方的艺术思潮,对生命情境和生存状态的关注是女性主义艺术作品的共同特征。“女性主义艺术家以独特的视角观察生活和世界,运用多样的材料、媒介和手法表达自己的感受、心理和思想,创作出了极为丰富多彩和富有挑战性的艺术。”①在西方艺术史中,20世纪初墨西哥女画家弗里达・卡洛被尊为女性主义艺术之母,她将自己的生命遭遇和女性特有的敏感融入到作品中。她一生创作了大量的自画像,如:《带荆棘项链和蜂鸟的自画像》、《系扎发带的自画像》、《迪亚戈和我》、《在墨西哥和美国边界线上的自画像》、《两个弗里达》……这些自画像以身体和身体器官为表现主题,同时衬托以热带植物、猴子、黑猫、鹦鹉等物像,完全摒弃了传统肖像画的审美标准,集中表现了鲜明的自我意识。“卡洛的作品将历史、现实、幻想、传说以及个人意象化的符号拼接在一起,超越了直线性的现实主义描述手法,从而以自我心中的意象,打破了现实中父权制话语的秩序感。”②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野洋子、舍妮曼、克鲁格等女性艺术家从女性独特的视角观察、审视着生活和世界,创作出的作品使女性主义艺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今,女性主义艺术已经发展和演变成为当代艺术的重要流派之一。

“女人”与“女性”的涵义在艺术范畴中是有明显区别的,“女人”往往是指从生理层面的界定,而“女性”则强调从社会和文化层面的观照。中国当代艺术中女性主义的言说是以女人的名义对女性生存状态的观照。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艺术的表现对象是女人;另一方面是说女性艺术家以女性特有的敏感和生存体验融入艺术创作,在作品中表达了女性主义意识。

在改革开放、人性复归的时代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一些女艺术家在作品中出现了一种对自我内心世界关照的迹象。如新生代艺术家喻红的《紫色肖像》,虽然依然是肖像的形式,依然采用写实主义的手法,但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肖像画明显脱离了女性作为男性观看对象的藩篱,成为了女性艺术家表达自我的符号。刘虹的《自语》系列作品,采用单纯的黑白灰色彩或红色,用广告画式的手法进行描绘,而人物头部则被艺术家用布满褶皱的布进行遮盖,以突出表现女性的身体。或许艺术家想要表达的是这些被遮蔽的思绪只有女性自己才能真切地体会,外界对她的认识往往是错位和片面的。“虽然,这些作品将体验借助超现实手法中物象的象征意味转化出来,带有很明显的叙述性,还依赖于公共化的语言方式,但其对个人内心的关照和表达,摆脱了以往妇女绘画狭隘的主题和题材。”③这是在西方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当代艺术家女性主义意识的萌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艺术在整个中国当代艺术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大批女性艺术家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语言方式阐释着女性特有的生理、心理以及生活体验。如陈羚羊的观念摄影《十二月花》,以一年十二个月中艺术家本人的经期为题材,用古典的镜子折射出女性经期身体的局部影像,这种局部影像再配以当月开放的花朵,组合成一幅幅既神秘而又唯美的画面。这十二张照片分别命名为:一月水仙、二月玉兰、三月桃花、四月牡丹、五月石榴、六月荷花、七月兰花、八月桂花、九月、十月一品红、十一月山茶、十二月腊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把十二个月的作品名称写出来,是因为它既是对女人如花的隐喻,同时也是艺术家对女性身体和生命的关注。另一位艺术家蔡锦的《美人蕉》系列作品,艺术家用独特的油画语言和技巧,以溃烂般的笔触把美人蕉刻画的黏糊糊、油腻腻,再以强烈而炫目的色彩刺激观者的视线。

进入21世纪以来,一批年轻的中国当代艺术家的作品中不断散发出女性主义的色彩。兰艳的装置作品《月,经常高高挂在空中》,艺术家用各种花色的布料做成几百个女性生理期护理用品形状的物品,用透明的鱼线如“月”一般吊在空中,而“月”本身即代表着女性的意思。艺术家以女性特有的生理和生命体验并以女性细腻的表现方式,表达了对女性生命的呵护和关注。沈娜的油画作品《右手系列》,作品表现的女同性恋题材是艺术家对女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社会处境的关照,使观者重新去看待和思考两性情感和社会文化生态。王春燕的油画作品《仕女系列》,与其说她在绘画,不如说她在劳作。艺术家从女子绣十字绣的生活经历中得到创作的灵感,她的作品就是不断地画十字,如同在画布上不断地绣十字绣一样,各种颜色的十字在画布上重叠和排列,直到形成她想达到的意象为止,意图使观者从她这种女性方式的劳作中生发出对女性的敬意,并体会到生命的深刻意义。

在中国当代艺术创作中,许多作品呈现出了女性主义的艺术观念,女性艺术家以女人特有而敏感的生理、心理和个体生存经验进行艺术创作和观念表达,而且女性艺术家在创作中表现出了对材料的高度敏感,使材料更好地服务于作品的表达,这些作品表现了对女性生命的关注和对女性生存情景的关照。虽然中国当代艺术作品中的女性主义表达没有如西方女性主义艺术一样猛烈、丰富和更富有挑战性,但是女性主义意识在中国当代艺术作品中的萌芽和不断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艺术价值和积极的社会意义。

注释

①《破碎的痕迹――重读西方艺术史》耿幼壮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P295

中国名人名言 篇三

张开印是现今中国武术散打代表性旗舰人物。1987年出生于河南商丘市。自幼喜欢武术,13岁起在一家武校正式开始习武。之后进人少林登封塔沟武校师从总教头刘海科,颇得少林功夫真传。

作为少林俗家弟子,张开印把传统武术和现代散打完美结合,在比赛里运用自如,并且拥有低鞭腿的绝技。2004年张开印进入河南省散打队,随后屡创佳绩。2004年在大连举行的全国青少年武术锦标赛中获得75公斤冠军。2005年在全国第十届运动会散打比赛中,击败擅长拼斗的散打王“草原骄子”宝力高,成为当年的一匹黑马。2005年,18岁的张开印被调入国家散打队,在一次训练中致使散打王中王柳海龙的右手臂骨折,使得鼎盛时期的柳海龙因伤退出国家队,伤愈复出后状态直线下滑,就此退役。翻越了柳海龙和宝力高两座中国散打最高峰后,年轻的张开印开始展现超强的自信和过人的武术天赋。

2007年在伊朗举行的总统杯比赛中,张开印连续三轮KO对手夺冠,创造了散打史上的奇迹。同年在重庆世界散打王争霸赛和中日散打对抗赛中均获得压倒性胜利。从此,他开始迈向了一统江湖的步伐。

2009年五大现役泰拳王联手在佛山挑战中国功夫。年轻的少林俗家弟子张开印挂帅迎战,他以两记重拳直接KO了泰国拳王蓝桑坤,让叫嚣“秒杀”功夫的泰拳就此收声,同时也让张开印名声大振,整个散打界为之轰动。

2010年的张开印更是所向披靡,1月在首届CKA散打超级联赛总决赛中,他以点数战胜广东队吴浩,为河南队获得CKA总冠军立下赫赫战功。同年在第五届国际武术搏击王争霸赛和全国散打锦标赛中夺得冠军。

2010年12月19日,在顺德举行的纪念李小龙诞辰70周年暨中泰功夫总决赛首场比赛中,张开印与韦恩之间的对决是近年国际搏击界少有的巅峰之作。世界排名第一号称万神君主的约翰韦恩是三次国际顶尖最高级别的泰拳金腰带得主。他曾经连续打败过蓝桑坤以及全泰国第一名将雅桑克莱。张开印以散打的特色和节奏,用灵活的步伐,犀利的重拳完全控制住约翰,韦恩・最终以绝对优势点数击败泰方邀请助阵的世界第一外援。赛后泰方教练也对本场比赛表示输得心服口服,认为这场比赛规则和裁判均没有任何偏袒,张开印在擂台上已经表现出巨星的风范,实力已经达到国际顶尖水准,如果有机会到国外参加更多的比赛,完全可以成为一名国际级超级巨星。

2013年11月5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的第12届世界武术锦标赛上,张开印击败各国散打名将为中国队夺得金牌,成为世界冠军。

有国外专业媒体报道说:“与中国其它一些散打运动员喜欢消极抱摔、防守,很少主动出击不同,张开印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从来不是消极保守地应对比赛,无论是KO蓝桑坤,还是力挫韦恩,他都在气势上完全压倒了对手,这是所有国际巨星具备的最基本的特质。”而事实上这种舍我其谁自信的巨星气质,也正是目前国内很多优秀的散打运动员所欠缺的。

张开印的教练刘海科先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对记者说:“张开印自幼习武,悟性极好,得到过很多国内国外比赛的冠军,是一位前途无量的运动员。”

中国名人名言范文 篇四

1、立志在坚不欲说,成功在久不在速。——张孝祥

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3、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黄睎

4、人而不学,其犹正墙面而立。——《尚书》

5、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自然之理也。——欧阳修

6、学而不化,非学也。——杨万里

7、学不可以已。——《荀子》

8、人患志之不立,亦何忧令名不彰邪?——刘义庆

9、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

10、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陈廷焯

11、不登高山,不知天之大;不临深谷,不知地之厚也。——荀况

12、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苏轼

13、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杜甫

14、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增广贤文》

15、丢失的牛羊可以找回;但是失去的时间却无法找回。——乔叟

16、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李清照

17、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陶潜

18、有志者事竟成也!——刘秀

19、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

20、大丈夫处世,当扫除天下,安事一室乎!——《后汉书》

21、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萧绛

22、笨鸟先飞早入林,笨人勤学早成材。——《省世格言》

23、虽有天下易生之物也,一日曝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孟轲

24、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以不舍。——荀况

25、黄河走东溟,白日落西海,逝川与流光,飘忽不相待。——李白

26、将相本无主,男儿当自强。——汪洙

27、好学而不贰。——《左传》

28、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

29、落拓而无成者,皆自谓不痴者也。——蒲松龄

30、人之为学,不可自小,又不可自大。——顾炎武

31、学之广在于不倦,不倦在于固志。——葛洪

32、知不足者好学,耻下问者自满。——林逋《省心录》

33、画工须画云中龙,为人须为人中雄。——秋瑾

34、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定功。——林逋

35、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36、立志是读书人最要紧的一件事。——孙中山

37、人无善志,虽勇必伤。——《淮南子》

38、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增广贤文》

39、多少事,从来急;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0、志不可一日坠,心不可一日放。——王豫

41、每一个人要有做一代豪杰的雄心斗志!应当做个开创一代的人。——周恩来

42、志之难也,不在胜人,在自胜。——《韩非子》

43、把意念深潜得下,何理不可得,把志气奋发起,何事不可做。——吕坤

44、白首壮心驯大海,青春浩气走千山。——林伯渠

45、坚志者,功名之主也。不惰者,众善之师也。——《抱朴子》

46、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孔丘

47、志不真则心不热,心不热则功不紧。——颜元

48、所虑时光疾,常怀紧迫情,蹒跚行步慢,落后最宜鞭。——董必武

中国名人名言 篇五

摘 要:观看影视节目和阅读书籍报刊,时常发现一些人名不知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因是译者在音译西语(本文指欧美各国语言)人名姓氏的开头使用华人姓氏用字。本文从中国文化,特别是人名姓氏文化的研究着笔,根据近年积累西语人名姓氏译写的素材,援引有关文献作论证而得出结论:音译西语人名姓氏选用汉字一般要避开中华“百家姓”,特别是要避开那些常见姓氏。这样,就能防止汉外两种语言人名姓氏文化杂糅,避免姓氏文字表意和表音功能互相影响、互相排斥,从而保证不同民族各自人名系统的文化内涵丰富多彩,表述圆满周全,基本消除观众和读者遇到人名不知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的疑惑。

关键词 :音译 西语 人名姓氏用字

多年来,观看影视节目和阅读书籍报刊,时常发现一些人名分不清他们的国籍。请看下面几位:廖佩仙、李孟贤、朱莉、范龙佩、洪伯培、易福成。这6位人士,字面上看是中国人。可从上下文语境以及他们所任官衔或职位来看,乃实实在在的外国人。举例如下:2012年12月16日早8时央视新闻频道,主持人在批驳下一届奥运会不设羽毛球运动项目时曾提到世界羽毛球联合会副主席“廖佩仙”。2013年7月7日央视新闻在报道韩亚航空公司空难时,曾提到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李孟贤”。同年5月20日,央视新闻曾报道美国著名影星“朱莉”切除乳腺再造乳房一事。此外,还有欧洲联盟成员国首脑会议欧洲理事会现任主席“范龙佩”、美国前任驻中国大使“洪伯培”、俄罗斯国立人文大学孔子学院院长“易福成”。他们都是欧美人士,而非华人或华人后裔。

当前,西语汉译界这种译名趋势还在蔓延。有的译者遇到人名姓氏,似乎在搜肠刮肚地寻找华人姓氏生搬硬套在西语姓氏上,令读者莫名其妙。2014年2月28日,央视晚间《环球视线》栏目报道,乌克兰驻外使馆参赞“夏光”曾谈到,克里米亚民众游行示威要求独立建国。同年3月5日,央视记者曾采访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法国驻中国大使“白林”和另一欧洲国家大使“赵普”。4月19日,央视体育频道主持人曾介绍参加巴西足球世界杯赛的荷兰飞翔球员“范佩西”。10月30日,晚央视《新闻联播》在报道各外交使馆高官畅谈中国法制改革时曾重点介绍丹麦驻中国大使“裴德盛”、爱尔兰驻中国大使“康宝乐”、古巴驻中国大使“白诗德”。11月10日,央视新闻频道在介绍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对话会和工商界咨询理事会时曾提到讲西语的外籍人士“戴瑞礼”。2015年2月23日晚,央视新闻频道《行进中国》节目,曾以《我为中国留影30年》为题对2014年最后一天辞世的、旅居中国30年的法国摄影师“阎雷”的感人事迹作了专题报道。以上这些外籍人士,他们的欧美人相貌和姓氏汉译字样均同时出现在电视画面上,看后让人啼笑皆非。

翻译工作者给上面这些外籍人名的姓氏都冠以华人之姓,我们称之为“人名姓氏文化杂糅”现象。

汉民族在长期使用汉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极强的表意文字意识。人们使用每一个汉字,都有意无意地去寻求其形体和意义的直接关联。姓氏用字,尤其如此。每一个姓氏用字都有数百年以至数千年的世代传承,逐渐积淀了其固定形体和表意功能。中华姓氏文化源远流长,亘古至今,从未间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董琨教授指出:“数千年来,沧海桑田,王朝更迭,但是中华文化的主要部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风尚、文学艺术、人情习俗、衣食住行等等,都是薪火相传,代代赓续。”(《语言文字报》2013年12月4日第2版)这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也是中华姓氏文化的内核。而西方民族语言是表音文字,包括人名,自有其独具的与华人不同的世代传承和文化内核。这一点,汉语和西语实乃大相径庭。如果把华人的姓氏强加给外籍人的姓名,则会造成中西方民族的人名姓氏文化杂糅。让中国人感到难堪,甚至滑稽可笑;也让外国人觉得难以理解,以致无所适从。

人名,当然包括姓氏,首先是一种语言现象。这不仅因为任何人名都是由语言文字这一物质材料表现出来的,而且因为人名这种语言现象还具备内部结构、所指对象以及表意功能等语言学的基本特征,同其他语言现象并无两样,只是其内涵更丰富、更复杂。然而,人名这种语言文字,归根结底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因为“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结晶”(罗常培,1947)。人名与文化共生。“百家姓”,即中华姓氏,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汉民族语言一样古老。汉民族的文化痕迹深深地刻印在各宗族的姓氏之中。人名与文化共变。汉民族文化一直在发展、变化。文化发展变化的结果不断地烙印在汉民族的姓氏之上。总而言之,人名是文化的载体和镜像。正是因为人名具有文化载体的功能,故常常被人类学家看作人类文化的“活化石”。只是不同的民族均有其独具的特点。人名,包括姓氏用字这一语言现象,凸现出它的文化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心理和风俗习惯等等,映射出不同民族独有的文化内核。所以,如果在选择西语汉译人名的姓氏用字时,仅仅根据外语字面发音而捕风捉影、牵强附会地把华人姓氏张冠李戴在外籍人的姓氏上,就会构成不伦不类的语言现象,成为互不相容的人名姓氏文化杂糅现象,令人莫名其妙,疑惑不解。

正因为如此,译者在音译西语人名的姓氏选用汉字时,一般要避开中华“百家姓”。特别是那些常见姓氏,更不宜使用。近几年,西语汉译界的有识之士在翻译实践中已逐渐悟出这一道理。美国前总统“里根”和现任美参议员民主党领袖“里德”,敲定译名都使用“里”而未用“李”。2014年1月7日,央视午间新闻播放信息: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鸽派”人物“耶伦”为美联储主席,系美联储第一位女主席。英语姓氏音译避开华人姓氏“叶”而用音译用字“耶”(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2版第1534页)。俄罗斯国防部长“绍依古”,未译作“邵依古”;委内瑞拉外长“豪加”,未译成“郝佳”。以上几例,都是成功的汉译实例,难能可贵。有的译者有自知之明,勇于修正已有的译作。2013年3月底,有关媒体报道,自该月下旬以来,美系列高官连续访华,其中有美国国防部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邓普西”。同年4月27日,央视国际频道播报新闻,美国国防部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登普西”扬言:一旦中日开战,美将支持日本。荧屏显示的是“登”而不是“邓”。

由此可见,我们在音译西语人名姓氏选用汉字时,一定要“考虑社会通行度、受众面广度”。(《专家审议外语中文译写规范》载《语言文字报》2013年9月25日第1版)务使姓氏用字表意中性得体,不致让汉译读者产生错误联想和褒贬评价。这样,就能防止汉外两种语言人名姓氏文化杂糅,避免两种姓氏文字表意和表音功能互相影响、互相排斥,从而保证不同民族各自人名系统的文化内涵丰富多彩,表述得当。这样做,能基本消除观众和读者遇到人名不知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困惑。

参考文献:

[1]许光华。中国文化概要[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2]邵敬敏。文化语言学中国潮[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5.

中国名人名言 篇六

[关键词]英文电影;片名翻译;归化法;异化法

一、英语电影片名和中文电影片名的特点分析

中文电影片名和英美电影片名虽然表层是语言学应用上的差异,但其深层却是语言所处的文化背景和文化内涵。因此要从语言学层面上对其异同进行分析。

从词性上讲,英文影片片名可谓名词的天下,大量使用名词及名词词组。如从1928年至2006年的78部奥斯卡最佳影片有61部电影的片名是名词词组。人名有Forrest Gump《阿甘正传》、地名有Casablanca《卡莎布兰卡》、名著有Jane Eyre和Harry Potter。而汉语电影的片名却是动感十足、不同凡响的动词或动词词组的天下。如《卧虎藏龙》《十面埋伏》《唐伯虎点秋香》。在中文电影中,除了著名历史人物《孔子》、民族英雄《郑成功》和英雄楷模《》《孔繁森》外,一般不使用人名来命名电影。

从语言特色上讲,英语电影片名虽做到了言简意赅、结构简单,但是有定名随意、结构松散、含义浅显的缺点。英文电影片名选择比较随意,从而使片名有平淡、直白的缺憾,不能使观众从直观上了解影片的重点。[1]汉字的凝练与英文的短小精练形似而实非。汉语是表意文字,是通过汉字组成不同的词组抑扬顿挫的韵律变化来表达绚烂多姿的大千世界和丰富细腻的感情。汉语有讲究结构凝练、对仗工整的形式美,通过抑扬顿挫展现凝练、工整、和谐的音韵美。汉语的使用形式不仅言简意赅而且做到了庄重稳定与灵活生动的兼顾。汉语片名多用短语,四字短语有《天下无贼》《霸王别姬》,多字短语有《一树梨花压海棠》《满城尽带黄金甲》等。

语言是文化和思维的物质载体,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从电影片名管窥民族国家所特有的文化、思维模式。从国家文化和民族思维习惯方面来讲,英文电影片名既符合西方人所崇尚的审美理念——“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惟恐不尽,描写惟恐不周”,又突出西方人的文化导向——于细微之处彰显个人奋斗和追寻个人自由所需之自由、平等、博爱和公正。而汉语“重综合,重归纳,重暗示”,注重概括性和含蓄美,语言使用既要有画龙点睛之效又要有“看破不说破”的朦胧美,如《非诚勿扰》和《倩女幽魂》。近代以来西方的文化考量是科学实证的,强调准确,喜从局部、细节着手。在思维模式上则强掉个人主义的主导地位,即通过对个人自身价值的成就和对命运的抗争来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如《角斗士》的主人公对权威的维护和对自由的追寻从而实现社会的进步。而汉语片名强调“导读功能”和“导审功能”,如《没事偷着乐》既突出对影片内容的介绍又通过对个体的描述来展现美好的现代生活。

受地理环境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东西方文化环境和思维习惯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注重伦理,英美人注重认知;中国人重整体,偏重综合性思维,英美人重个体,偏重分析型思维;中国人重直觉,英美人重实证;中国人重形象思维,英美人重逻辑思维。”[2]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学习以为从事外语翻译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归化法和异化法——电影片名翻译理论

归化法和异化法作为两个互相关联的对应概念,是由美国翻译理论家韦努蒂在《译者的隐形》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归化法是“采取民族中心主义的态度,使外语文本符合译入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进译入语文化”。而异化法是“对这些文化价值观的一种民族偏离主义的压力,接受外语文本的语言和文化差异,把读者带入外国情景”[3]。如对to be armed to the teeth的翻译,异化法可译为“武装到牙齿”,而归化法则译为 “全副武装”。具体到影片片名的翻译,归化法是指力求通过流畅的语言来满足译语读者的需求,其典型特征是大量使用中国观众易于接受的表达方式,从而跨越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来达到宣传影片和文化交流的目的;而异化法则倡导适度放弃译入语的表达方式,其典型特征是寻求外语文本新颖的、陌生的表达方式,从而展现外语文本的语用意图和保留外语文本文化的异域性。

(一)英文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归化法

归化法就是迎合中国观众的文化心理和审美需求和适应中国观众的阅读、理解能力,从而实现译入语对外来语的准确转换。下面我们根据几个例子从观众的文化背景、译入语的使用情况来说明。

影片Lolita,音译为《洛丽塔》,讲的是一个中年男子对一个少女的挚爱。如果单单音译过来就显得很是单薄,而引用坡的诗句“一树梨花压海棠”就显得贴切。归化法在翻译时就是要讲究译入语即中文语言的语法规则和趣味性,以中文译名和英文片名的某种偏离来实现挖掘影片内在以实现对剧情“无巧不成书”的注解;影片Babel,音译为“巴别塔”。根据《圣经》典故,Babel出自《圣经·创世纪》第11章,讲述的是:创世之初,人类只有一种语言并拥有巨大能力。人们想建一座通天之塔——Babel来证明人类的无所不能。上帝知道后愤怒地将人类散布于四方并分化其语言以使人类无法交流、沟通与倾听。但是,并不是每一位中国观众都熟知基督教教义的经典故事。归化法意译为“通天塔”使中国观众联想到“举头三尺有神明”的天神 www.1mi.net 而体现中国文化中对“天”的敬畏。因此,“通天塔”就是影片剧情和中国语言内涵的完美契合和归化翻译法的应用范例。电影Cleopatra,音译为《克里奥帕特拉》,是古代埃及托勒密王朝末代女王的名字。对于对这段历史缺乏了解的中国观众来说,单凭这个名字不会产生足够兴趣。相比之下,经过归化处理并翻译为《埃及艳后》,就达到简明而诱惑的商业标准,从而实现吸引观众的商业目的。

(二)英文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异化法

异化法则充分考虑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是基于语言的开放性和渗透性提出的。异化法所得的电影译名是通过英语特有的使用习惯和习语向中国观众展现异国风情,并让中国观众自行领悟理解其文化魅力。异化译文不仅可能逐渐渗透到译入语中,而且可能实现译入语本身的变革、更新。

电影The Seven Year Itch,即《七年之痒》,讲述一个结婚七年的出版商人到中年,面对生活中的婚姻危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积极应对的故事。“ 七年之痒 ”是异化法翻译的成果,而该片的广泛传播又使这一新词被大众所接受。“七年之痒”在汉语指婚姻家庭生活的新鲜感消退后的婚姻瓶颈问题,后来又进一步扩展到其他领域特指事业发展中途所面临的问题。所以,异化法有丰富汉语表现力和增强汉语时代感的功能。

异化法翻译强调满足译入语国家观众理解能力和接受程度的情况下,忠实于外语国社会文化生活的现实。希望通过译入法的应用加强双方国家人民的了解。特别是译入语国家人民吸收异域先进科学理念和思想文化意识的能力,提高对外来语国家历史背景、社会习俗的感性认识和认同感,从而达到促进文化沟通与合作的目的。[4]

三、归化法与异化法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中的具体应用

在英文电影片名翻译时,要深入理解电影的内容和风格,并根据观众的接受能力和译入语的文化背景来揣摩措词用语,以达到准确把握外来语与译入语的表层含义、联想意义和内在寓意。另外,因为电影的商业性要求电影片名的翻译不仅要达到“展现内涵、力求神似、传播文化”的目的,而且要注意实现商业效应。归化法与异化法在翻译中的应用不是教条的,不仅是在不断地试错中的辩证统一,而且其应用也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

影片Rain Man译为《雨人》就是归化法与异化法的完美组合。片中患自闭症的哥哥终日沉浸于自我幻想世界之中,好似。他又特别怕下雨,还总把Rain Man作为自己的名字——“雨人”(雷曼)。弟弟经过长途跋涉的共同旅行而对哥哥的态度由起初的疏远粗暴转变为关心理解,并体会到人生中珍贵的东西——手足亲情。至此,弟弟也如同经历了一场雨的洗礼而脱胎换骨。所以,“雨人”可谓一语双关而回味无穷。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必然有着鲜明的民族文化印记。对于外来语中彰显该民族文化新颖、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述应尽可能用异化法来保留其固有的文笔和情趣,给译入语的观众带来几分新鲜感。异化法使电影片名中的文化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影片Sleepless in Seattle就被译为《西雅图不眠夜》,讲述了一个长久沉浸在丧妻痛苦中的男子在他小儿子的帮助下通过广播谈心节目寻找新的人生伴侣的故事。在中国人传统文化中可将其视为缘分。因此,归化法可以译为《缘分的天空》。但《西雅图不眠夜》不仅保留了原片名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语言新颖生动更显原汁原味,从而让中国观众感受到浓浓的异国情调。

当然,归化法体现了文化的内涵,但并不适用于所有状况。特别是在两大语境差异较大的情况下,片名翻译就要有所偏差而不能使片名和内容兼顾。电影American Beauty译为《美国丽人 》。中国观众望文生义地认为此片一定是关于年轻貌美的美国时尚女性的故事。可电影实际讲述的是一个美国中年男人。这让人十分困惑。原来,American Beauty是一种原产美洲的蔷薇花。影片中反复出现这种美丽动人、妖艳欲滴的蔷薇花具有象征寓意。American Beauty象征着那个美国中年男人生命中所涌动的冲动、欲望及由此而来的困惑。对此不了解的中国观众当然不能理解其内涵,而只能望文生义地曲解,从而感到片名与内容相去甚远以致让人无法理解。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归化是以译入语文化为归宿,要求译者向译入语读者靠拢,通过译入语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和情感传达表现形式来传播外语文本的文化。异化法是以外语文化为归宿,通过外来语沿用语言习俗、惯例的表达来展现外来语的语用意图以尽量保持外来语对译入文化的独特性和异质感。归化法和异化法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归化是外来语与译入语文化存在共性的结果,异化是明确外来语和译入语独特性的需要独有的特性。这两种翻译方法为进行跨文化的翻译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与操作尺度。我们希冀达到“再现外文语义,重构外文语境”形神兼备地传达原文的语用意图。

[参考文献]

[1] 续纪。电影片名翻译刍议[J].电影文学,2011(06).

[2] 孙致礼。新编英汉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

[3] 庄琦春。中外影视作品译制的社会文化思考[J].现代传播,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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