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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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

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精选3篇)

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 篇1

  甲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本合同书;

  3.2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 中标通知书;

  3.5 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 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 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 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 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 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 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 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 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1.2检查发现投保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3检查发现理赔服务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理赔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4乙方未按时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上季度的承保、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可款账户名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发展银行支行

  炕 款 帐 号 :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3.2乙方有权拒绝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并可视情节轻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 篇2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所需 ________ (以下简称材料)由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材料基本情况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全部材料到达现场并经验收、复检合格,且收到 乙方开具的全额普通增值税发票(含税、含运费、含装卸费) ,甲方在 2 个月内以 电汇 方式支付全部货款的(以现场实际验收到货量为结算依据)。

  2、发票的单位名称须为______________。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在 5日 内将材料全部送至施工现场。

  2、交货地点: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唐山三兴化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

  3、运输方式: 公路 运输。运输由 乙方 负责,运费由 乙方 承担;材料运到现场后,由 乙 方负责卸车并承担其费用。

  4、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 1 天前通知乙方。

  5、责任归属:本合同标的物在 到达现场并由甲方书面确认收货 后,归属 甲方 ;此前,均属乙方 。

  四、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材料运到使用现场,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 1 日内派员共同进行 外观检查和数量清点 。材料的验收日期,以 经过双方验收合格时 为准。

  2、验收地点:甲方指定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唐山三兴化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

  3、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合同清单所列国家标准执行。

  4、验收方式: 过磅 。

  5. 乙方签订合同后,应立即与________________就所供材料 数量和技术服务及付款 等其他事项进行沟通确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五、包装标准 应进行 简易 包装。

  六、现场服务

  1、乙方现场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3、甲方如需乙方提供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乙方应予提供。

  七、保修方式

  1、自材料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 6 个月。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1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材料损坏, 乙 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 甲 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乙方签订合同后中途不能履行,应支付甲方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 1 天,应支付合同总额 1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逾期交货期超过 5 天,视为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5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于本次材料缺失造成的设备停运、人员待工等其他经济损失。甲方经验收合格后,出现逾期付款现象,按照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处罚条款执行。

  4、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 1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于本次材料损坏造成的设备停运等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 %,乙方超过 10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 10 日内将材料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发生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核爆炸等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本合同1式5份。甲方4份,乙方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政局保险采购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_________________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_________________

  1、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_________________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_________________)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_________________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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