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项目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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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项目合作合同

旅游项目合作合同(精选3篇)

旅游项目合作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_____市_____路_____号_____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可用作开发旅游观光项目。

  2.乙方是专门从事主题公园开发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知名的旅游品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加快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现就双方合作开发旅游项目的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将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成主题公园,为市民提供一个度假休闲居住胜地;

  2.甲、乙双方将以旅游项目的合作为基础,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为合作开发更多的“短、平、快”项目,为双方的合作创造更大的效益。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投入_____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乙方投入人民币_____元。

  2.该项目以甲方名义进行开发经营,乙方派出专业团队参与该项目的经营运作。

  3.具体方式为:以甲方名义成立旅游项目开发投资中心,由甲方派人任主任,负责该项目的规划、报建、合约、财务和预结算及总体项目开发事宜;乙方派人任副主任,以乙方为主、甲方为辅负责该项目价值人民币_____万元工程量内的工程组织、工程招标、施工管理及营销。

  第三条 合作时间

  双方的合作时间为_____年。但是如果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应工程量及乙方未及时_____日内划款到双方银行共管账户内存入_____万元的协议定金,则双方的合作届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 利润分配:

  1.该项目所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按_____:____比例分成;

  2.本条所指“利润”是本协议地块旅游项目的销售收入在先行支付政府税费、银行贷款本息、工程建筑、公共设施费用、本开发投资中心共同的日常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及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应计提的费用后为可分配的净利润。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项目的土地是出让土地,功能为旅游度假用途,容积率为_____,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可分割出售并可办理独立的房地产证。

  (2)甲方负责办理该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全部政府手续。

  (3)甲方负责监管该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实际投入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一旦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旅游项目的营销策划及营销组织。

  (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组织、工程招标、工程队的选定和工程队的施工管理、工程验收。

  (3)乙方负责投入项目资金人民币_____元。其中,乙方应于协议签订_____日内支付现金_____万定金至双方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内。如果乙方能够正常开工,甲方可在正常开工_____个月后同意乙方将该款项用于本工程相关项目。其余资金分三期到位,平均每_____个月的月初应到账_____万元。

  (4)乙方保证工程进度及投资款的投入符合甲方之要求。

  (6)乙方保证投入资金是自由资金,乙方不得依据此协议要求任何第三方带资施工,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合作资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资金的_____%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达到或超过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条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除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无必要。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的,违约方除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还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

  第七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项目合作开发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_

  第八条 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违约等责任后本协议才能终止。

  2.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3.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的,双方应依法对本项目所有有关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旅游项目合作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省旅游局

  乙方:________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平等、公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场、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三、甲乙双方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为两省旅游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的改善提供帮助。乙方的喀斯特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可以作为甲方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在提高接待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本地企业在乙方投资兴业,谋求资源开发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四、双方确定把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作为本地旅游业推进“三个文明”进步的重点,为对方在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方面提供培训和经验共享,组织本地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并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农业及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建设、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逐步消除旅游壁垒,推进两省无障碍旅游合作。双方支持对方旅游企业在本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本地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双方组织、引导本地旅游企业与对方企业在市场开发和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协商,形成合理、协调的跨省企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间形成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联合作,放宽对方企业在本地的准入标准,为对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六、双方积极组织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加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双方通过协商,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七、双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工程,谋求共建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两省旅游局高层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在“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相互提供交通、接待设施及景区容量监控的信息,双方对旅游交通、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合作立场,共同处理应急事件。双方在旅游发展规划、市场开发计划、旅游政策等旅游业发展重大决策方面及时通气,形成互相学习、借鉴和合理互动的合作机制。

  以上协议的实施由双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协调办理,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________省旅游局代表

  乙方:________省旅游局代表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

旅游项目合作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县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法人代表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加快_______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投资开发期限、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乙方在_____县杨树乡界牌村(大堰寺山场)分两期开发别墅群、会厅、特色小吃楼、果园、养殖场等旅游项目(涉及湖区开发以65米水位计算),面积为45亩,总投资为1000万元(具体界址以乙方与权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为准)。整个工程建设分两期开发:

  第一期开发时间为___年4月至___年3月;开发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果园、养殖场、会所、特色小吃楼,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期开发时间为___年4月至___年3月;开发内容为:别墅20幢,开发林地面积为15亩,投资500万元。

  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采用独资方式投资,开发区域内的土地、水面、林木风景资源采用租赁或出让方式。

  2、乙方投资_______旅游资源开发土地出让的期限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租赁(出让)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延长使用时间,双方可再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开发地的使用权。但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林木、水面出让(租赁)标准

  (一)土地出让标准

  旅游项目开发范围内购买土地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由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概由乙方缴付,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二)林木植被处理

  1、乙方在林地上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须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间伐林木的,还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2、乙方在土地上种植其它林竹和观赏植物,免收植被补偿费。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乙方享受有关招商引资和旅游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适当优惠安装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发区内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权。

  (二)乙方

  1、乙方全权负责项目开发及生产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县旅游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为加快项目开发进度,确保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____县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二个月内拿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计委委批准立项后方可动工兴建,一期工程必须在2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对外开放。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元/m2的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或未达开发面积的1/3,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_____县旅游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动工后返还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再返还50%。

  5、乙方注册登记费缴纳期限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武发(___)3号文件有关招商引资的旅游开发优惠政策办理。乙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甲方指定地点依法纳税,税收优惠按国家税法和武发(___)3号文件的有关税款优惠政策办理。

  6、乙方与土地、山林、水面权属单位签订好出让(租赁)协议后,应及时交付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和报批规费或租赁费。出让(租赁)的土地费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7、乙方必须有效保护开发区域内的林木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开发区域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乙方在开发期间按国家环保标准对生活、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废水、废气、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处理。对开发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给予保护。

  8、乙方所需员工,应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进行招收。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修改与补充,应征得甲、乙双方同意,经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关土地报批、水面使用、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杨树乡政府和旅游局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县旅游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产局、杨树乡政府等各执副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或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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