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4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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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4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考生须知

  特别提示:考生须严格遵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考试院、所在考点发布的考试公告等内容要求。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一、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tdxl.neea.edu.cn),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图文清晰。考生参加考试时只能携带一张相应科目的“准考证”(特别提醒:上、下午考试科目不同,准考证亦不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所持准考证有下载统一内容以外的文字或标记,按违规处理。

  二、考试采用人脸识别验证入场,考生参加两科考试的,须上、下午按考点要求分别验证入场。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通过验证后,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监考员随即开始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三、考生须携带的考试用品为: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还可携带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严禁携带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考生将规定之外物品带至座位者按考试违规处理。

  四、考试当日,考生应适当提前到达考点。按照本次考试的相关要求,考生到达考场前,须配合考点完成身份核验等工作。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

  六、考生应提前阅读考点公告(见附件1),了解考点的核验工作流程、考场所在位置、进入校门口和人脸识别验证的具体时间、考生守则等相关事项。

  七、请考生密切关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各考点网站,及时了解相关考试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

  八、考试成绩预计将于2024年9月发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和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

  附表1:北京市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各考点公告网址;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附表1:北京市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各考点公告网址: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公告链接网址
1 中国人民大学 https://grs.ruc.edu.cn/xxfb/tzkx.htm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https://yjsy.uibe.edu.cn/cms/index.do
3 北京科技大学 https://gs.ustb.edu.cn/index.php/cms/item-list-category-1139
4 中国政法大学 http://yjsy.cupl.edu.cn/index.htm
5 北京交通大学 https://gs.bjtu.edu.cn/cms/item/2995.html
6 北京工业大学 https://yanzhao.bjut.edu.cn/zxtz.htm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https://www.cueb.edu.cn/tzgg/1e1e7cbd6a1c40fa9bdc735c2f55ec2a.htm
8 北京大学 https://docs.qq.com/doc/DRHB4ZlB4WW9Md1JL
9 中央财经大学 https://gs.cufe.edu.cn/tdxl/tdxlsqssxw.htm
10 首都医科大学 https://yjsh.ccmu.edu.cn/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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